强暴是不是强奸?6月28日晚,一则取名为《南方日报名记者贼*暨南大学女实习生,强来时候仍淡定每每令人发指》的帖子在网上引起热议,网帖以该女生同学的语气,叙述这名女生在6月27日下午遭南方日报社的指导记者成某的强奸。张贴文还包括多张聊天图片,称之为受害者曾在南方日报进修,在到报社进进修证明时,被记者成某从报社咖啡厅、马路一步步被骗到酒店开房,并被夺去身份证,在酒店不得不再次发生关系,事后成某转交实习生2000元“掩口费”。28日晚间,广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公布消息称之为,27日19时许,一名女事主向天河警方报警,称之为被一名男子强奸。
经理解,因案发地在寺右二马路,天河警方赶赴现场后将该案接管越秀警方调查。经越秀警方可行性调查,女事主张某(21岁,某大学大三学生)体现当天下午16时许,其被以前进修时了解的男子成某(29岁)带到寺右二马路某酒店房间内实行强奸。目前,越秀警方已正式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,案件仍在更进一步调查中。6月28日晚上,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当夜就网传记者强暴女实习生发声明称之为,关于网传本集团一记者强暴女实习生的贴文,集团高度重视,早已的组织调查。
如情况有误,将严肃处理,绝不姑息。强暴是不是强奸?根据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六条:以暴力、威逼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强暴反感十四周岁的幼女的,以强奸论,从宽惩处。
强奸妇女、奸淫幼女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判处死刑:(一)强奸妇女、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;(二)强奸妇女、奸淫幼女多人的;(三)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;(四)二人以上轮奸的;(五)导致被害人轻伤、丧生或者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。所谓“强奸”是犯罪嫌疑人通过暴力方式强制受害人和自己再次发生性行为;而“强暴”是犯罪嫌疑人用于诱使的方式使受害人和自己再次发生性行为。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强暴一定会因涉嫌强奸罪,但强奸不一定就是强暴。
强奸是刑法里面这个罪名的总称,而强暴是其中的一个犯罪情节。从法律上谈,强暴并不是一个法律用语,是一个民间用语。
那么对于实行诱使的一方来说,并不构成犯罪。这是法律的漏洞,也给不法分子获取了可乘之机。
他们打法律上的擦边球实行强暴不道德,而利用特定权力诱导胁迫早已包含违反意愿的犯罪了,性诈骗胁迫即包含诈骗罪与强奸罪。这就必须新的对强暴做出合情合理合法的定位定性,以仅次于程度地维护女性的人权不不受侵害。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指出,类似于这样的事件不只是职业道德问题,还牵涉到到否归属于犯罪,“如果只逗留在行业自查自纠的层面,行业纪律、司法惩处无分的情况下,这无形中纵容了部分人的违法犯罪不道德。
意味著无法轻描淡写地定性为媒体行业道德问题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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